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需要有二人以上的共同意思表示;
需要在共同意思表示下,实施共同侵权行为;
需要二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共同加害行为表现出如下的特征:
1、主体的复数性。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共同侵权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自然人的共同侵权,也可以是法人的共同侵权,或者是自然人与法人的共同侵权。
2、过错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一性。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应该彼此联系,造成同一的损害后果。如果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分别造成不同的损害后果,则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4、共同侵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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