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新闻工作者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从而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新闻侵权符合侵权的四个基本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的过错;(4)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由于新闻侵权自身的特殊性,新闻侵权还应具有下列特别的构成要件:
(一)包含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对于没有发表的新闻作品,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也不能构成新闻侵权。
(二)新闻作品有违法性,这里的违法性是指新闻作品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造成损失,包括社会评价的降低、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失等。
(三)新闻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即受害人是可以被指认的,也就是说,由于侵权新闻作品的发表,导致受害人在现实生活中的被指认,从而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但如果新闻作品并没有具体的指认对象,则是不可能构成新闻侵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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