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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针对网络侵权的律师函有效吗

2019.09.201226次播放侵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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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能在新闻上看到娱乐圈明星或者公众人物被侵权时,总是发出声明或者律师函。这种律师函究竟有没有用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律师函的种类:1、敦促性质的,如催款律师函;2、敬告性质的,为了制止或防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3、征询性质的,请求第三方给予回复;4.答复性质的,从律师专业的角度进行回复;5、公示性质的,为了澄清或告知有关事实,比如声明函等等;
律师函具有的法律意义:1、权利的告知、警示和止损。2、固定并保留证据。律师函也可以用来通知解除合同、主张权利、告知相关事项等,在行使这些事项的过程中,律师函起到了一个保留证据的重要作用。3、中断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内每次发送律师函主张债权,则会使诉讼时效自发送之日起重新开始诉算,起到不丧失胜诉权的效果。4、表明态度或决定。除了上述作用之外,律师函还可用来询问对方立场、敦促问题的解决、启动谈判,发起邀约等等。因此,律师函也深得到很多人的推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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