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于某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违法犯罪活动有一定关联的人员能否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的问题尚存在争议。因为认定一个人有无组织行为、领导行为相对容易,而认定一个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时,情况则显得比较复杂。为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了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三类人员。我们认为,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扫黑除恶阶段性工作汇报
免费查看小学关于黑恶势力侵害校园处置制度
免费查看非法集资惩治金融黑恶势力宣传活动方案
免费查看村党总支部扫黑除恶阶段性总结
免费查看在扫黑除恶动员会上的讲话
免费查看保平安除恶黑主题班会教案.docx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