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时常有发生公司章程中的有关约定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不一致,再此情形下,应当怎样适用呢?是否一贯按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展开:
1、如果公司章程的约定违反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则应属无效,此时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如公司章程约定对于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仅需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即可通过,由于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的条款,所以该条款应属无效;
2、如果公司章程仅是改变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则不应否定章程的效力,如股东会召开通知、股东会议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对于这些问题,公司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章程改变公司法的规定,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时,应当以公司章程约定的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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