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办理,但在开庭时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应当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向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之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民事起诉状;
2、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身份证明;
3、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系夫妻关系的证据;
4、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5、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6、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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