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不可以作为财产继承所有权,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后,公租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
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后,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顺序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有权承租的人。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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