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家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生前安排死后事。那么遗嘱就是一种安排死后事的有效手段。依照目前实行的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有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就是经公证处公证过的遗嘱。公证遗嘱只是五种遗嘱中的一种。订立何种遗嘱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但想让遗嘱生效就需要满足继承法规定的每种遗嘱的形式要求和内容要求。虽然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有五种,但是继承法明确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所以,如果想减少后续纠纷的可能性或者增加纠纷产生时自己能占据有利形势,可以选择订立公证遗嘱。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只能办理新的遗嘱公证,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变更和撤销公证遗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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