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不需要另有见证人。
2、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并且必须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说自书遗嘱只要具备以上要件就合法有效,一般不要求必须有见证人在场。当然了,如果能够有见证人在场或者经过公证的话,那是再好不过了,以防止继承人以后拿立遗嘱人因为病重而缺乏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来说事。
《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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