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孩子可以作为证人的,但需符合一定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由此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都可以作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从另一侧面说明,未成年人是可以作证的,只不过在其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时应注意该证言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当,是否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由于受家长的影响,有时会作出相反的证言,这时就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需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判决随女方生活;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听取子女的意见,可以由子女自己选择随母亲或者父亲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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