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的法院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如果法庭最终给予当事人的答案是不予受理,对这一裁定结果不服的,相关人员也可以直接提起上诉,受理案件的时间还是有约束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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