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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

2019.08.271464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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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是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也是夫妻想要办理离婚的途径之一。但不是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去办理离婚登记的,那么,婚姻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呢?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最好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注意事项:
1.拟写好离婚协议书
2.控制、调节好自己的心情。
3.尽量不要让亲友参加登记离婚的过程。
4.提前确认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和所带的证件。
5.对婚姻登记机关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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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张礼美

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

张礼美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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