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关于公司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成为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理由。现实中,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比例和方式,这种约定在股东之间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种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同时,第三人也不能因为这个约定来主张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更不能因此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除非股东存在前面论述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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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石磊
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
庞石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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