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分立为两个或者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时,分立后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没有比例或不符合分立法定程序的,按照从原企业分得的财产比例对债权人承担债务。注意,法律并没有规定分立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所以,分立时可能出现通过协议约定由分得财产最少(根本无法清偿债务)的企业承担所有债务,从而逃避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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