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的人签订合同的,在权利人未追诉的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但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没有取得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是无效的。这是在下面的司法解释未出台前的普遍态度。《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出台后这一态度被改变。第三条说的是,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债权合同。
注意,最高法说的是在买卖合同中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在其他合同中如动产抵押、质押合同,合同的效力待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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