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20条是关于维修义务的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3条是关于有益费用的规定,即: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于有益费用,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承租人具有费用返还请求权。因此,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的改善或者增设的他物,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全部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无需对承租进行返还或者支付相应的对价。当然,如果双方在此前就该有益费用分摊签订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协议,则该协议受法律保护应按协议执行。本案中,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修费用应属有益费用,而不是维修费用,因而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同时,承租人装修房屋是经出租人同意的,因而出租人也无权要求承租人对房屋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租房发票税费谁承担
免费查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装修费承担是怎样的
免费查看公租房的费用如何承担?
免费查看装修工程劳务费承包合同
免费查看租赁费用是否由责任方承担
免费查看承担物业费用房租赁协议书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