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两种,一种是连带保证责任,一种是一般保证责任。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的财产是可以同时和债务人的财产一起被执行的,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债权人都可以在执行阶段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是在实务中,如果是债务人的财产足以偿还债务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以避免需要担保人再次起诉债务人追偿,造成诉累。或者在在被执行人的各类财产都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时,法院也会优先考虑选择更有利于执行的形式,如被执行人名下的的银行存款足偿还债务时,一般就会选择扣划银行存款,而不是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
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是不能和债务人同时承担债务的,一般只有债务人以其名下的财产进行清偿后,不足以清偿且债务人无力清偿的债务,会执行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担保人的财产,用以清偿债务人无力清偿的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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