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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在哪些情况下无效

2019.10.131527次播放债权债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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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可将担保人的担保无效的主要事由归纳如下: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3.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5.违反有关法规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
6.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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