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称,是债务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而第一债权人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实务中一般是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在债务人不足以履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时,第一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以及破产案件的受偿顺序等规定,都是确定债权人受偿顺序的法律依据。大致顺序为:拆迁安置对象、工人工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部分的款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质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
一般情况下,按照债权到期期限确定,到期日最靠前的就属于第一债权,应该优先偿付。但是如果债权附有担保物,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同样登记担保的债权,在先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后续担保的债权,已经登记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未登记担保的债权,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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