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中,需要评估的地方有两处,基本上全都是由房屋承受方承担的。
一、贷款评估:此评估由银行指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用于银行确定产权价值,确认贷款发放金额,这笔费用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出,现实中大多数是由购房者承担。
二、过户评估:当土地性质为商业时,也需要评估公司评估过户价,住宅不需要评估报告,此评估由地方税务局依据申报价和历史成交数据确认。此费用一般由买卖双方协商承担,通常为房屋承受方担承。根据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目前评估费收费标准采取累进计费率:
房屋总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 0.42%;
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0.3%;
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
2000万元到 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6%;
5000万元以上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12%。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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