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书是法院调解后当事人双方不再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由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就是离婚证明。如果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丢失,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去审理案件的法院档案室,要求复印民事调解书,法院档案室会将调解书复印,并加盖档案室公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离婚案件法院调解的开始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而是人民法院依法主动依职权开始的。离婚案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应出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以外,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调解意见。对于不能出庭的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调解。如果当事人签字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可以由法院认定文书无效。可以在调解书生效6个月以后再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当事人拒收离婚调解书的,不影响离婚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离婚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离婚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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