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除了满足法定或合同约定条件,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商品房买卖中,根据法律约定具体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形有:(一)开发商延期交房;(二)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开发商未告知购房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四)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五)无法办理所有权证;(六)房屋质量不合格等。当然,如果买卖双方达成约定自愿退房,可以不受这些约束。
因此,签订了购房合同,除了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退房,一般是不能随便退房的,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所以,购买后开发商降价导致购房者利益受损并不是法定的退房理由,就像购买期房后房价大涨,开发商也不能要求购房者补差价是同样的道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