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出生年月日,汉族,职务,住址:
被告:李××,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务,住址。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
某年某月初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某月由某某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某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某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
某年某月某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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