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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2018.08.173050次播放刑事辩护举报
视频内容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见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作为见证人的证据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5、在勘查、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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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曾献猛

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

曾献猛律师,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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