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关键材料就是案件的证据材料,因此对证据材料的收集有相应的规定予以约束,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以下证据,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使用: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没有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在一个刑事诉讼案件中,不论公诉机关出示的何种证据,均应当进行质证,凡是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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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元星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谭元星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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