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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2018.07.043223次播放交通事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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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当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究竟是应当找驾驶人赔偿还是应当找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雇主赔偿,这是很多人比较纠结的一个问题,那么根据我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执行职务(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确定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时,由机动车的所有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机动车驾驶人在雇佣活动中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雇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追偿。
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考虑,可以在起诉的时候将驾驶人,以及驾驶人所在的单位或者雇主,同时列为被告。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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