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如果被告经2次传唤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拘传被告出庭。所以没有特殊的情况,赡养案件不能缺席判决。
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儿女的合理要求。
赡养案件中主要需要提供下列证据:
⑴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
⑵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⑶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⑷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⑸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七十五条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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