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较严格,继承法明确规定:在代书遗嘱中,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当属无效。因此,代书遗嘱立遗嘱人没有签字代书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故不具有法律效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审查,应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大家在立代书遗嘱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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