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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2020.11.1911447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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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在司法实践中,行使撤销权的案件数量较少,除了本身这一类的法律纠纷较少以外,还跟合同当事人对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不清楚不无关系。比如你在别人的胁迫下向其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你从别人那里借了1万元现金,别人在两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你还钱,如果这时你才说你要行使撤销权,就可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第一你没有别人威胁你的证据。第二,你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也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的期限。所以,如果你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请一定保留好相关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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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辛长洋

四川泽世律师事务所

辛长洋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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