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丧偶的情况,丧偶一方的父母对其孙子除了按照原来的方式继续照顾孙子外,一般还持有两种极端的想法。一个是自己的子或女已不幸去世,孙子是子或女留在世上唯一的血缘传承,一定要坚持自己抚养孙子。另一种想法是,子或女去世,其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已不再是自己家的儿媳或女婿,那么孙子自己就不养了。那么丧偶后,公婆还要不要继续抚养孙子呢?这个问题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婆抚养孙子的义务,更没有规定丧偶后公婆该不该抚养孙子。公婆本来是没有直接抚养孙子的法定义务,在实际生活中,一般是出于对子或女爱的延伸,帮子女带孩子,所以公婆抚养孩子仅仅只能是出于其内心的决定,有父或母一方尚且存活,抚养孩子的义务就是孩子的亲生父或母。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收养法》
第十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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