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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有权利争抚养权吗

2018.11.242428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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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丧偶的情况,丧偶一方的父母对其孙子除了按照原来的生活方式继续照顾孙子外,一般还持有两种两种极端的想法。一个是自己的子或女已不幸去世,孙子是子或女留在世上唯一的血缘传承,一定要坚持自己抚养孙子。另一种想法是,子或女去世,其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已不再是自己家的儿媳或女婿,那么孙子自己就不养了。如果公婆持第一种想法,坚持争夺抚养权,是会被法院支持的吗?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有一方尚且存活,未成年人的抚养权或是抚养义务为存活的父或母。除非是未成年的父母均已不幸去世,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不幸双亲去世,公婆才有权利争取抚养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收养法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十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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