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都会看到类似的约定,即“违约一方要以合同标的20%作为违约金,赔付给另一方”,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时,另一方常常以此条款要求违约一方承担违约金,那么,违约方是不是一定要按照合同标的的20%承担违约责任呢?
违约方按照合同标的20%承担违约金是合同中常见的违约金预定方式,但并非违约后就一定要按照合同标的的20%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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