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属于书证,是证据形式的一种。这里的老文书自然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只是该证据要经过质证、审查,要看该证据的内容和证明力。如果与本案有关,并且已经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证明效力很高。如果是一审判决,还未生效,上诉是针对一审判决提起的,对其中的事实是可以否则和抗辩的,一般意义上是不作为证据使用的。现实中,有时提供证据很难,保存的资料很少,可以先将与案件有关联的文书资料都收集起来,自行梳理或者委托律师进行梳理,根据案件情况有选择地进行提交。总结起来就是,只要是对案件有利的文书,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所以给大家的建议就是,有过的文书资料,如果比较重要,一定保存好原件,如果从其他机构获取的文书,一定要记住获取的时间、相关的当事人是谁、获取的机构部门,以便在文书丢失的情况下,能够调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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