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成语叫“父债子偿”,很多人认为,父亲欠下的债由子女偿还,天经地义。但“父债子偿”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
法律上,父亲和成年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他们各自的财产也是独立的。
而债权作为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务债权具有相对性但不具有继承性。
因此,父亲欠的债,子女在法律上并没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子女如果基于道德的考虑,自愿为父亲还债,法律也不干预。
但债务人有遗产的话,遗产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如果遗产已被继承,那么继承人应当以继承的遗产清偿债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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