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是一件大事,往往买房者需要考虑各种因素,比如房价、位置、朝向等,在选中满意的之后可以进行房屋的交易了,但是也有可能受到开发商的欺骗,那么,房子备案了就安全了吗?
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后就不一定安全,还存在风险。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可见,物权法对不动产买卖设立了预告登记,一经登记就具有了准物权效力。针对该条规定,从全国行政机关执行的情况来看,只有部分城市取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直接进行预售登记,不少城市要先进行备案登记,再进行预售登记,有的城市甚至没有开展预售登记。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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