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刑罚以后到哪执行,有两种:主要看判刑以后的剩余刑期有多少,一种剩余刑期3个月左右的,就在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超过3个月的,多半要去监狱执行.一般是在犯罪所在地省份执行就近原则,但是有时候监狱管理局会根据各个监狱具体情况调整分配.
因此,判刑三个月的,执行方式如下:
(1)一般是在案发地的看守所执行。
(2)接到判决书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留在看守所服刑,三个月以上到送入监狱服刑。
现实中的很多情况,除了危险驾驶这种罪名是走速裁程序,在1个月内就审理结束,其他案件一般公安阶段快的话从刑拘到案件正式移送检察院1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1个月,法院一个月内开庭,3个月在看守所里就度过了,所以如果判三个月,基本上开完庭案子也就结束了,不存在移送监狱的问题,就是在案发地的看守所执行完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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