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的审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会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而且,以下时间不应该被计入审限:
1.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分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3.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又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4、二审开庭审理之前,检察院阅卷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5、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逃跑的,逃跑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6、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时,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除此以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有可能出现一些法定事由从而导致诉讼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刑事立案后不是必须在三个月内审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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