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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管辖法院

2018.11.074920次播放公司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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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及诉讼的种类非常多,有债权人对公司提起的诉讼、股东对公司提起的诉讼等。那么对于这些公司诉讼到底由哪个法院管辖呢?
公司诉讼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公司诉讼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按照这一原则,管辖的法院按照被告的住所来确定,公司诉讼主体是判定管辖的基础和依据,只要确定了主体及被告的住所地,管辖法院问题也就自然解决了。
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的基础上,还有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公司与其他主体签订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协商选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针对某些特殊的案件,法律规定了只能在某些地区法院管辖,而不能由当事人自已协商确定,比如: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股东名册记载、分配利润、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增资、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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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廖江涛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廖江涛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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