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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哪个

2018.11.0511799次播放刑事辩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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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是很严重的刑罚,听上去很厉害,但是,实际上好像又很虚,不好把握。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目前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附加刑由两个执法机关来执行:
1、在主刑执行期间,由监管场所执行。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除余刑一年以下在看守所服刑以外,其他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若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时就由监管场所(看守所、监狱)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2、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如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同时执行。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满释放后及假释起开始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
在实践中,因监狱和地方工作衔接等原因,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完毕释放后,监狱机关和审判机关未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传递、送达执行地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以致于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漏管的现象还客观存在。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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