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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2018.10.119990次播放刑事辩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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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刑法》对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适用对象、判决依据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刑法》也明确作了规定,那么具体如何呢?
一、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二、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和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并同时执行。
司法解释规定,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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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李翔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李翔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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