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整卷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上市后,公司的股票会在交易市场流通,涉及到了部分公共利益,为了保护这部分公共利益,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方面进行了若干特别的规定,内容如下:
1、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3、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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