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负责人之一。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也可以是总经理。新《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企业负责人,但并不一定是最高行政长官。
企业法人,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人格化,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一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和资格。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企业对外参与民事活动的人。法定代表人本身不是企业的决策岗位或经营管理岗位。只有当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董事长时,才是企业的最高行政长官。只有董事长才是企业的最高长官。
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可能涉及违法违规、并且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责任的事项,有监督权。
因此,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抗衡董事长,争夺企业经理管理器,是不恰当的。不符合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换句话说,企业的老大,只能是董事长。董事长的背后是董事会和股东会,而不是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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