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某种原因,男、女无法维续婚姻,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父母双方都是孩子的监护人,也同样爱着孩子。在日常生活中会有一些母亲在取得孩子抚养权后将孩子改姓,这是很多父亲无法接受也不愿看到的,所以在离婚时不排除男方有此顾虑不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孩子随女方实际生活又对孩子十分有利,或者孩子在浦乳期内只能随母亲共同生活,而母亲出于孩子户口跟随父亲更加有利于孩子上学等因素也同意孩子抚养权名义上跟随父亲,也就是抚养权归男方孩子由女方代养,这样是否可以呢?
答案是可以的。但是双方需要对孩子对代养时间、探望时间、费用等约定明确,否则会产生后续的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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