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某种原因,男、女无法维续婚姻,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父母双方都是孩子的监护人,也同样爱着孩子,在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虽然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往往会担心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出现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比如再婚,那么会有一些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果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再婚,需将孩子抚养权变更给另一方,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可以这样约定吗?
答案是不可以,首先,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第三者加以干涉,所以在离婚协议中约束再婚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其次,孩子抚养权的归属考虑的原则就是男、女哪一方对孩子成长更有利,孩子八周岁以上的还要尊重孩子本人的意见,所以不能够以直接抚养方是否再婚做为变更抚养权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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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可#咨询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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