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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2018.08.172788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视频内容

为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根据最高院关系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以及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在司法和现实生活当中,下列情形,能够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1、当初借款时,夫妻两人都知道,并且共同认可,比如一方先打招呼,另一方去取的钱,或者两个人一起联名打的借条
2、当时不知道,借款以后才知道,或者是债权人上门追债时才知道的,如果配偶一方事后认可,或者有证据证明同意还款,那这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3、单方借款,但双方共同受益了。比如一方借钱投资,当时对方不知情或者不同意,不过赚钱了以后,双方用又于购房或者买车消费了,这也是共同受益下的共同债务。
4、离婚案件中常见得一种共同债务:就是开庭的时候,一方拿出借条了,说购房时父母的出资是借款,要作为共同债务来处理。不用怕,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是不支持的。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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