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根据最高院关系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以及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在司法和现实生活当中,下列情况,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1、当初借款时,夫妻两人都知道,并且共同认可,比如一方先打招呼,另一方去取的钱,或者两个人一起联名打的借条;
2、当时不知道,借款以后知道了,或者是债权人上门追债时才知道的,如果配偶一方认可,或者有证据证明同意还款,那也属于共同债务。
3、一方借款,但双方共同受益了。比如一方借钱买房,当时对方不知情或者不同意,但房子写在两人名下时对方知道,或者投资买房赚钱了双方用于购大房子或者买车消费了,这也是共同受益下的共同债务。
4、离婚案件中常见债务:父母出资借款购房,一方拿出借条了;分居后一方拿出借条,说没有生活费产生的债务。还有就是一方经营公司,产生大笔外债务,要求配偶方一起承担共同债务。这些都相对好处理,以后再一一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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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可#咨询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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