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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2020-01-07婚姻家庭收听量2052举报

语音内容: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根据最高院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以及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在司法和现实生活当中,下列情形,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1、 当初借款时,夫妻两人都知道,并且共同认可,比如一方先打招呼,另一方去拿的钱,或者两个人一起联名打的借条
2、 当时不知道,借款以后知道了,或者是债权人上门追债时才知道的,如果配偶一方事后认可,或者有证据证明同意还款,那也属于共同债务。
3、一方借款,但双方共同受益了。比如一方借钱买房,当时对方不知情或者不同意,但房子写在两人名下时对方知道,或者投资买房赚钱了双方用于购买大房子或者买汽车,共同消费了,这也是共同受益下的共同债务。
4、离婚案件中常见债务:父母出资借款购房,一方拿出借条了;分居后一方拿出借条,说没有生活费产生的债务。还有就是一方经营公司,产生大笔外债务,要求配偶方一起承担共同债务。这些都相对好处理,以后再一一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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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成

曹成

北京若桐律师事务所

曹成律师,主任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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