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法院管辖,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甲乙双方任意一方的住所地的法院来约定管辖,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合同纠纷由甲方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某些特殊的合同,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强制规定了合同的管辖地,这就是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即使双方当事人约定了管辖法院,也会因为专属管辖而被排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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