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需要注意什么?
1、特殊性质的房屋。有些特殊性质的房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可以交易买卖,这种类型的房屋跟普通的商品房存在很大的区别,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可能会遇到一些学校的集资房、医院分的单位房以及单位分的福利用房等等类似的都属于特殊性质的房子,如果政府想要回收这套房子,即便你当时签订了正规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的话你是要不到的。
这些房子的原房主一般都是以低价购买的房,但是这类房屋的房主只有房屋的使用权,或者土地的使用权还是属于单位或者说是国家的。
2、产权不完整的房屋。产权不完整的房屋千万别买,开发商没有五证就看不到房屋的性质。
3、政策性房屋。这种类型的经济适用房必须要在契税的票据填发日期或者不动产证登记日期满5年以后,才能够正式的上市交易。在这期间购房者和卖房者中间所签署的购房合同不具有法律效益,出了纠纷也不会受法律保护。
4、小产权房子。小产权房子不能办理产权证书也不要购买,小产权房是指一些开发商在没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证的情况下,非法建房、售房。所以小产权房是没有产权的,不能交易,也不能用来抵押贷款,拆迁就更难获得赔偿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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