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进行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里面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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